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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考研热点—民法篇

       日期:2019-08-16     作者:小百老师    浏览:2503    
    核心提示:1民法总则编撰中的立法思维这两年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莫过于民法总则即后续民法典分编的编撰了,如何理解民法总则对后续理解民法
     1民法总则编撰中的立法思维

    这两年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莫过于民法总则即后续民法典分编的编撰了,如何理解民法总则对后续理解民法典分编的热点问题至关重要。

    民事立法思维包含各个方面,民事立法的价值思维、社会思维、实践思维、体系思维、规范思维和工作思维等。

    民事立法要有全局观,包括实体内容的体系布局和工作步骤的安排布局,只有基于此,才能协调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规定、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各分编之间的衔接问题。

    在价值的取向上,民事立法要注重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其次,民法典的编撰需抓住民事立法的核心,即民事权利的保障。

    再次,我们要抓住民法典的编纂的价值导向,即面向社会实际,解决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最后,在民法典的编撰中,尤其是在体系和规范的安排上,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衔接性。

    2侵权责任修编问题

    侵权责任修编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当今侵权责任的形成基础在于民法通则制定过程当中形成的民事责任与债法分离的状况。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是否应当、是否能够独立成编的问题,要弄清法学界不同的声音,并且对此有自己的见解。

    再次,关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问题,特别是债权是不是属于侵权的保护客体问题。

    最后,针对近几年出现的热点案例涉及到的免责事由是否应当增加的问题,比如是否要增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

    3民法典合同编的修改与完善

    合同法作为考研的重点难点,也是民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

    首先是关于是否应当制定债法总则的问题。制定债法总则是最优选择,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应该由合同法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是次优选择。

    其次,在合同的订立规则中,当今互联网时代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值得探究。

    最后,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中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探究。

    原则上来说,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法中发生,在合同责任中不能适用。但关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

    4民法典物权编

    在当前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过程中,大家已经形成共识,必须以现行的《物权法》为基础。

    但是争议之处在于,修订方式应当是“小修小补”还是“大修大补”。物权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区分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实践中,法官基于《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容易倾向于用侵权请求权来保护物权。

    (2)关于所有权的请求方法,是否应当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增加添附、先占等方式,并且尽快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都是民法典物权编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3)物权法登记制度与现行信息技术的发展之间的衔接。信息技术的发展有效地降低了公示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一些《物权法》上的登记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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